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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7-06-12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学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分制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根据学生注册专业学籍时间和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关于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具体界定见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


第二章 计费

第三条 专业学费

(一)定义

专业学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注册取得专业学籍需缴纳的学费。

(二)标准

学院综合考虑各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确定其专业学费标准。

(三)计收方式

学生标准学制时间为 4 年,学生按《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分制课程管理规定》修读课程,完成学业年限为 3-7 年,专业学费以标准学制为基准,按以下方式计收:

1.学生完成学业时间等于标准学制时间的,学院按标准学制的学年计收。

2.学生完成学业时间少于标准学制时间,学院按实际减少的月份

数和每学年 10 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专业学费。

3.学生完成学业时间多于标准学制时间,学院按学生实际在校月份数和每学年 10 个月的时间计收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专业学费。

第四条 学分学费

(一)定义

学分学费是指学生修读课程学分需缴纳的学费。

(二)标准

学院按照专业课程、大学英语课程、体育课程、其他公共课程、成长教育课程五类课程分别制定相应的学分学费标准,院内不同专业学生学习同一门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相同。

(三)计收方式

学生所修课程,除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为教务系统直接安排外,其他学期都须由学生在教务系统选定。每门课程开课后的前两周是学院给予学生的试修期,试修期间学生可退、改选课程。试修期结束后,教务系统里学生个人课表中的课程即为学生当学期确认修读的课程,学院据此计收学生当学期学分学费,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学生每学期应缴的学分学费总额=专业课学分学费标准×确选专业课学分数+大学英语课学分学费标准×确选大学英语课学分数+体育课学分学费标准×确选体育课学分数+其他公共课程学分学费标准×确选其他公共课学分数+成长教育课学分学费标准×确选成长教育课学分数。

第五条 正常完成学业的学费总额

学院公示的学费总额(不含辅修、重修学分学费,下同)即为学生按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需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学生正常完成学业的学费总额=专业学费标准×标准学制+专业课学分学费标准×专业课应修最低总学分数+大学英语课学分学费标准×大学英语课应修最低总学分数+体育课学分学费标准×体育课应修最低总学分数+其他公共课学分学费标准×其他公共课应修最低总学分数+成长教育课学分学费标准×成长教育课应修最低总学分数。

第六条 课程异动及收费

(一)免修

学生获批准免修课程的,可获得免修课程学分,但学院不计收其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二)重修

1.学生因课程考核不合格需要重修该门课程的,学院按该门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再次计收学分学费,但对于正常参加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学院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2.学生课程考核合格但对已获得成绩不满意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院按该门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再次计收学分学费,但该门课程学分不重复计算。

(三)辅修

学生经学院批准辅修其他专业的,学院按以下方式计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1.专业学费按其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算,按其实际辅修月份数和每学年 10 个月的时间计收,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专业学费。

2.学分学费按其辅修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计算,按每学期学生选定辅修课程的学分数计收。

第七条 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跨专业选修的课程,学院按该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计收学分学费。

第八条 学籍异动及收费

(一)转专业

学生经学院批准转专业的,学院按以下方式计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1.专业学费

自学生转入新专业就读的学年起,学院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专业学费。但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转入,且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该学期专业学费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2.学分学费

学生须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学分,学院按转入专业的学分学费标准计收学分学费。转入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经转入专业认可并通过学院教务与科研部备案的,学院不再收取学分学费,差额也不予退回;转入后不被转入专业认可的,学院不予退回学分学费。

(二)复学、转学(入)和本科插班生

学院对复学学生、转学(入)生和本科插班生,按随读年级和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算专业学费,按实际修读时间计收专业学费;按随读年级和专业的学分学费标准计算学分学费,按实际修读的课程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已获得的学分不再重复收费。

第九条 学分互认、借读及收费

(一)学分互认

我院与其他高校签订了校级学分互认协议的,所涉及费用按以下方式计收:

1.学生学籍在我院,在他校修读课程获得学分的,我院仅按其学籍所在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专业学费,不收取学分学费。

2.学生学籍在他校,在我院修读课程获得学分的,我院仅按其学籍所在专业的学分学费标准计收学分学费,不收取专业学费。

(二)借读

学生本人自行申请并获得双方学校同意在我院或其他高校修读课程的,所涉及费用按以下情况计收:

1.我院学生在他校借读的,我院只按注册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专业学费。

2.他校学生在我院借读的,我院只按借读专业的学分学费标准计收学分学费。

第十条 国际及国内交流合作学生(交换生)按学院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缴费

第十一条 缴费方式

(一)专业学费

1.学生须在每学年注册前缴清专业学费。

2.学生无法在注册前缴清专业学费的,须按学院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缓交手续。

3.学生未在注册前缴清专业学费又未被批准缓交的,或被批准了缓交但未在缓交承诺的还款时间前缴清专业学费的,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欠费处理。

(二)学分学费

学生须按以下要求对已确认修读的课程缴纳相应的学分学费;未缴纳学分学费的课程,按选课无效处理:

1.对在当学期第一周开课的课程,学生须在当学期第三周周五前缴纳学分学费。

2.对在当学期第一周以后开课的课程,学生须在该课程开课后第三周周五前缴纳学分学费。

(三)恶意欠费

恶意欠费的学生,不能再次申请缓交专业学费,在欠费额缴清前暂缓注册当年学籍,不能参加后期选课。

第十二条 学费资助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采取奖、贷、补等多种方式资助,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常就学。新生入学时,确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可按“绿色通道”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退费

第十三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

学院在学生休学或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期间,不收取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如学生已缴纳相关学费,学院将比照第十四条退学退费的规定将有关费用退还学生。

第十四条 终止学业

学生缴纳专业学费注册学籍后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学业的,学院按以下方式处理学费退还事宜:

(一)如学生未缴纳学分学费确认课程的,学院退还其所缴当学年专业学费的 90%;

(二)如学生已缴纳学分学费确认课程,但在该学年开学一个月内被批准终止学业的,学院退还其所缴当学年专业学费和当学期学分学费的 90%;

(三)如学生已缴纳学分学费确认课程,但在该学年开学一个月后被批准终止学业的,学院按以下规定分别退还其所缴当学年专业学费和当学期学分学费:

1.专业学费

学院仅退还其不再继续学习期间的专业学费,按每学年 10 个月的时间计算,在校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学分学费

学院仅退还其不再继续学习期间的学分学费,按每学期 5 个月的时间计算,修读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 在校期间死亡

学生在校期间死亡的,学院向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全额退还当学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退费时间及方式

学生或其直系亲属(监护人)完成学籍变动审批手续之日计起,学院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该学生缴纳学费的银行账户汇入应退费用。

第十七条 取消或开除学籍

凡符合以下情况的学院不退还任何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1.因使用虚假信息或以不合法方式取得学籍的;

2.除体检复查不合格以外,其他经学院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

3.违反学院有关管理规定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开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中明确学分制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墙等多种方式,将学院学分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学分制收费有关内容及收费投诉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收费事项变动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第十九条 学院在每学年末对学生当年按照学分制收费缴纳学费的详细情况形成清单,学生本人可通过校园信息门户平台查询本人缴费情况。

第二十条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

并按学分制收费的学生。2016 年以前(含 2016 年)入学学生以及 2017年、2018 年入学的本科插班生按原缴费方式缴纳学分,并执行学年制收费标准至毕业,2017 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本科生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部、教务与科研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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